导热油
T 13396052551
型号:320号和350号等
包装:170公斤/桶或散货
导热油又称传热油,正规名称为热传导液(SH/T 0677-1999),英文名称为Heat tranfer fluids,所以也称热载体油.项目, YD320,膨胀系数6.80-6.86,导热系数0.111 比热0.560 粘度5.10
导热油是一种热量的传递介质,由于其具有加热均匀,调温控制温准确,能在低蒸汽压下产生高温,传热效果好,节能,输送和操作方便等特点,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合,而且其用途和用量越来越多。
导热油作为工业油传热介质具有以下特点:
1.在几乎常压的条件下,可以获得很高的操作温度。即可以大大降低高温加热系统的操作压力和安全要求,提高了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2.可以在更宽的温度范围内满足不同温度加热、冷却的工艺需求,或在同一个系统中用同一种导热油同时实现高温加热和低温冷却的工艺要求。即可以降低系统和操作的复杂性;
3.省略了水处理系统和设备,提高了系统热效率,减少了设备和管线的维护工作量。即可以减少加热系统的初投资和操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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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相继审议通过本地区环保税方案,并在法定幅度内确定了税额方案。
多数省份确定环保税征收税额
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销售范围】
四个直辖市: 北京(京)、天津(津)、 上海(沪)、 重庆(渝) ;
五个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西藏自治区(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两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省份: 黑龙江省(黑)、 吉林省(吉)、 辽宁省(辽)、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青海省(青)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江苏省(苏)、 安徽省(皖)、 浙江省(浙)、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湖南省(湘)、 湖北省(鄂)、 广东省(粤)、 台湾省(台) 、海南省(琼)、 甘肃省(甘或陇)、 陕西省(陕或秦)、 四川省(川或蜀)、 贵州省(贵或黔)、 云南省(云或滇)。